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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发表:抚顺六中 日期:2016-04-15 浏览:0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运行质量,进一步加强课题管理,参照《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科研为全市教育决策服务、为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服务的方向,为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条  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教育战线,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各县(区)、学校凡是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承担规划课题研究。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规划领导小组)受市教育局的委托,负责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规划、实施与管理,业务上受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五条  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是市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附设在市教师进修学院科研管理处,具体承担全市教育科学规划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受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市规划办负责我市区域内的省、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结题鉴定验收,并负责课题主持人和实验教师的管理、指导与培训。

第七条  建立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评审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遴选有关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专家组,在市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与指导下,承担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工作。学科评审专家组的工作与活动,由市规划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第八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结题鉴定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的申报,要在规定的限期内报送市规划办。市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

各县(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及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的申报材料,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由县(区)规划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市规划办。

  市直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成人教育机构的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及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的申报材料,由本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市规划办。

第三章   课题与类别

第九条  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建设和完善抚顺特色的教育体系具有指导作用;

2、对市、县(区)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办学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3、对提高我市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促进作用;

    4、对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理论建设有学术价值;

    5、课题论证充分,研究方向明确,研究计划可行,预期成果清晰,人员组织合理,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以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方向,倡导应用性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重点与教育实践发展的需求,市规划办在每个五年规划的初期和中期各发布一次课题指南。

第十二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经费由申请人自筹。

重大课题是指以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方向,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有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课题。

重点课题是指规划课题指南重点引导的,对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参考价值的课题。

一般课题是指符合规划课题指南要求,结合教育实践与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预期成果明确的课题。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求,市规划办与有关部门可以联合设置专项课题。专项课题由市规划办负责常规管理,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经费资助。

第四章 立项与立项评审

第十四条  市规划办在每个五年周期内组织两次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工作,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申请研究项目,报请市规划办批准。同一课题不得重复立项。市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大课题,经市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单独立项。申报省以上规划课题要经过市规划办的审查和批准,并由市规划办统一报送。

第十五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和教育科研知识,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与研究团队;

3、中学、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者应分别具有中学高级、小学高级、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称;

4、必须具有县(区)级以上规划课题的成果证书。

* 申请省级规划课题者,必须具有市级以上规划课题一、二等奖成果证书。

第十六条  申报课题实验人员的基本要求:

1、主持人每次仅限申报一个课题;

2、每项课题限报一名主持人;

3、同一人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不含两个)的课题组;

4、课题组成员填报须征得本人同意;

5、一个独立的规划课题最少不得低于七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五人;

6、申报重大课题与重点课题,至少有三名以上的外单位人员参加;

7、承担省、市规划课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七条  市规划办受理课题申报的时间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的四十天内。申报单位到市规划办领取《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申请书》(简称“立项申请书”)。

第十八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省、市规划课题指南,选择符合实际的研究题目,做好课题设计,认真如实填写立项申请书。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及县(区)规划办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送市规划办。

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方面的课题的完成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课题的完成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立项评审的程序是:

1、市规划办负责对课题立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3、市规划办综合评审专家组的建议,报市规划领导小组终审。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市规划办下发《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和《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证书》。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课题主持人,对规划课题研究负有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持人必须认真组织课题研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自觉接受市、县(区)规划办的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必须在立项被批准的二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验方案和实施细则上报市、县(区)规划办。

第二十三条  在规划课题实施过程中,市规划办对立项课题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课题成果鉴定与优秀成果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市规划办对全部立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县(区)规划办、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室,负责分工范围内市级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及实验教师;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每项课题只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一

年);

7、因故中止或撤消课题等。

以上变更从变更之日起,由课题主持人向市规划办提出申请,未经市规划办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规划课题,将不予结题。变更后的课题实验人员至少要参加三分之二以上的研究过程。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给予通报批评或强制中止:

1、课题研究有严重政治问题;

2、课题研究操作严重不规范,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在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课题。

被强制中止课题的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规划课题组设立实验学校的管理。课题组设立实验学校,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报市规划办审批。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凡通过市规划办组织结题鉴定的课题,方视为市规划课题研究的最终完成。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接收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的15日--30日两个时段,逾期不予受理。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活动每季度组织一次。市规划办负责接收、检查、上报省级规划课题结题材料,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30 日四个时段,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科研室、所在县(区)规划办,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鉴定书》,并将课题结题材料(含文稿及电子稿)报送市规划办,接受由市规划办组织的成果鉴定评审。

第三十条  规划课题申请结题鉴定的材料包括:

(一)不需要装订入册的材料(一式五份):

《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鉴定书》和课题实验方案、实施细则。

(二)按规定顺序装订入册的材料(一式一份):

1、材料目录(含材料排序页码);

2、立项申请书、立项证书原件;

3、课题相关变更批复文件;

4、专家对课题的论证材料;

5、课题管理工作制度;

6、课题实验前测、后测数据统计分析材料及前后测对比分析材料;

7、实验各阶段计划、总结材料和主要活动记录;

8、专著、课件等研究成果(不便装订的材料可单独附后)。

第三十一条  市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的基本程序:

1、市规划办对课题结题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2、评审专家组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成果鉴定,提出评审意见;

3、市规划办综合专家组意见形成最终结论,报市规划领导小组终审。

第三十二条  批准结题的市级规划课题,由市规划办下发《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证书》。通过省以上规划办验收合格的课题要携带课题成果证书到市规划办备案。

第七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与表奖

第三十三条  各级规划办、各课题组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以发挥其在我市教育决策、教育改革、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抚顺教育网、《抚顺教育》等宣传媒体,公布市规划课题鉴定结果,发布市规划课题优秀成果。市规划办还将组织专题培训会、成果报告会、学术研讨会,促进规划课题优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办在一个五年规划周期内举办两次优秀成果评选活动。优秀成果评选实行鉴定与评奖分离,结题鉴定合格的市级规划课题方可申报优秀成果评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科学  课题 管理办法  通知

抚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08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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